案例:甲某(男)与乙某(女)结婚时,双方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但在签婚姻状况声明的时候,甲某为了表示对乙某的爱意,就代为签名,并办理了结婚证,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后甲某死亡,甲某父母对双方的结婚证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结婚登记申明上的签字为一个人签字,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请求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那么这种情况,是否一定导致结婚证无效?
法律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面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律师释法:
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在婚姻状况声明上签字,但对此不持异议,即便是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办婚礼,与结婚证上的偶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愿。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亲自到场他人不能代理,但该规定是为确保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且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该结婚登记行为就是有效的。
由此可见,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的,是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但是,如果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只能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