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女)和李四(男)系夫妻关系,张三为了保住自己的婚姻,让李四为自己写下了忠诚承诺:如果李四提出离婚,就放弃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净身出户。但是这样的协议并没有能拴住李四的心,李四最终还是提出了离婚,虽然张三拿出了这份李四放弃财产的保证,但是李四还是分到了自己应得部分的财产。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有这样的协议或者是承诺,却对李四没有约束力?
要弄清这样的问题,首先要清楚法律对忠诚协议的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定的夫妻忠诚义务,虽然在《婚姻法》第4条里面有一个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条规定是写在基本原则里面,不是作为义务来进行规定的,不具有可诉性。所以在当下中国夫妻之间互相忠诚还只是一项道德义务。
我们所说的通奸是绝大多数人不能接受的,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被法律行为所禁止,《婚姻法》里没有规定对通奸行为进行处罚,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离婚损害赔偿也只规定限于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包括其他的不忠实的情形。有人说侵犯了我的配偶权,但是《侵权责任法》也未明文规定侵害配偶权的损失赔偿问题。所以有些人就想到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设立一种合同义务,期望通过忠诚协议来实现对另一方的约束,保住自己的婚姻,或在离婚时,自己在经济上不受损失,或对有过错的一方给与一些惩罚。
忠诚协议的类型比较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忠诚协议都有效,我们来分类进行分析:
1、有的忠诚协议规定如果一方有不忠实于婚姻的行为,有了外遇,与人通奸,有第三者的,那就在离婚的时候净身出户;或者是分割财产的时候少分,不分;或者是赔偿另一方多少的金钱及物质损失。
2、有的忠诚协议约定了如果一方有外遇,出轨、通奸等不忠实的行为,到离婚的时候不得探视子女,要跟子女断绝关系,生死不相往来;有的约定晚上不能晚于几点回家,每晚必须回家睡觉,晚回家了或不回家了要支付空床费;有的约定女方随时可以检查男方的手机,不得有通讯秘密等。
3、有的忠诚协议约定,夫妻之间谁也不允许提出离婚,谁提出离婚就净身出户。
对于上述协议,我们首先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他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忠诚协议肯定是无效的。
1、忠诚协议约定一方有外遇的,通奸的,在离婚的时候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甚至要给无过错方多少的补偿。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他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这样的协议就是有效。
2、忠诚协议约定放弃子女方监护权,断绝子女关系,不能跟子女来往的。像这样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离婚以后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不改变),不利于保护离婚后子女的利益,侵犯了另一方在父母子女法律上的权利,所以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也是《宪法》上规定的基本人权,如果约定了这样的内容就是无效的。随时翻看对方的手机,随时查阅对方的通信来往都是违反宪法的。
4、谁提离婚就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看似对双方的约束,但是这样的约定违反了基本法《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他的人身自由权都被限制了。《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自由,其中就包括离婚自由。这样的约定就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而案例中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忠诚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李四依法取得分配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