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咨询:夫妻两人之间产生矛盾,已经怀孕的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流掉。作为丈夫的男方非常气愤,认为妻子不和家人商量擅自做主流产,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询问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是作为一个人具有的这样的一种权利。并不是因为结婚拥有了丈夫或者妻子的身份才拥有了这种权力。女性生育是根据女性的身体结构在生育过程中的天然作用决定的,如果女性没有拒绝生育的权利,那么必然沦落为生育的工具,丧失基本的尊严和人权。
实践中,法院的判决都会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护妇女生育权、生育自由这样的条款来进行判决,也就是说这一类的判决我们看到,法院都会去保护妻子的堕胎权,丈夫无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都会驳回丈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生育契约,可以依照约定主张妻子的违约责任,从而要求赔偿。
妻子不愿意生育,是不是丈夫的生育权就无法保障?答案是否定的,妻子不愿意生育,并不意味着丈夫的生育权就永远不能实现,法律只是更换了一种保护丈夫生育权的救济途径。
目前我国法律的救济途径就是丈夫虽然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可以提出离婚,通过离婚这样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也就是说丈夫可以换个愿意生育的妻子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