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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揭某寻衅滋事罪

发布者:尹勤学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2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揭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揭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揭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何少俊、被告人揭某及其辩护人王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揭某酒后来到随州市城区周某经营的服装店,张某认为周某服务态度不好,遂与周某发生争执,张某拿起服务台上的帽子扔向周某头部。在周某店内里间的吴某、余某、林某闻声后出来制止,吴某从中调解,隔壁店铺店主周某随后也赶至询问情况。张某认为这些人是周某邀来打架的,遂与吴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在此期间,揭某用拳头将吴某鼻子打伤。

经随州市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吴某主要损伤为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揭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某的全部经济损失5万元,同日,被害人吴某书面对被告人张某、揭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揭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条,刑事谅解书。2、证人周某、林某、余某、卢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4、随州市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周某、余某、林某、辨认张某、揭某的笔录。6、被告人张某、揭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揭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亦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揭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揭某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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