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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戈新洲|时间:2020年08月13日|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11民初174号 原告:A,女,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新洲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1,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砀山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C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B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苏F×××××起亚牌小汽车一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A3, 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脾气不好且有暴力倾向,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A1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11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邵某2,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并从2017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是法院准许离婚的标准, 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交流,互相理解包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成雅枢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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