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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A与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戈新洲|时间:2020年08月11日|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A,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9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任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84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A归还原告B借款本金3万元,承担诉讼费11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政EMS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邮件被退回,后本院又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执行,据村委会干部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先后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除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13.06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将执行进程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场执行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小额存款进行了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人员下落,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人员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A 审判员 沈 健 审判员 B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XX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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