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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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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看律师如何助力

发布者:张晓黎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继承 |8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看律师如何助力

承办律师:张晓黎律师

 

案件描述:

赵男与何女婚后育有四子二女,分别为赵一、赵二、赵三、赵四、赵五(女)、赵六(女),其中四子中的赵三与父母赵男何女老夫妇曾多年共同生活居住在北京市某区某村,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在赵三名下,院内有北房四间,东房、西房各两间。其间,父母嫌弃赵三夫妻是农民,而其他三子二女都有体制内的稳定工作,端着铁饭碗,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后经法院判决分家,父母取得院内北房四间。现母亲已死亡。其他子女持遗嘱要求依照遗嘱继承取得宅院内的母亲所有的两间房屋。赵三夫妇要求法定继承母亲名下的两间房屋,给其他子女折价款。

判决结果:

判决母亲名下的两间房屋由赵三继承,赵三给予其他子女折价款。

办案经过:

作为赵三夫妇的代理律师,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现场勘查,继而调查搜集涉案宅院的相关批建手续,了解到赵男与何女老夫妇生前曾在另处有宅基地一处,后因修路征收,对其另行补偿他处宅基地。后赵男老夫妇与赵三夫妇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在涉案宅院内,共同修建争议院落的房屋。虽然庭审中,赵男老夫妇的其他几位子女持遗嘱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母亲名下的房屋,但张律师提出,涉案宅院使用权登记为赵三,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由赵三继承,给予其他子女折价款。同时,张律师对遗嘱中形式要件及遗嘱内容不合法之处一一指出,最后法院采纳了赵三代理人张律师的意见。

律师建议

对于宅基地院落的相关纷争,首先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遗嘱的其他子女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在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依法应认定遗嘱无效,依法定继承。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应适用房地一体原则,在共有人较多的情况下,判决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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