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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租赁合同遭遇情势变更要提前解除,承租人如何挽回特大损失?

发布者:张晓黎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长期租赁合同遭遇情势变更要提前解除,承租人如何挽回特大损失?

承办律师:张XX律师

 

案情描述:

北京某厂是一家军工性质的企业,北京某1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用于经营快捷酒店,约定第一期租赁期限五年

为更好地开展经营管理与相关费用结算,北京某1公司又特意成立了两家子公司,分别加盟“如家”、“七天”连锁酒店经营。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北京某2公司,北京某3公司。

几方公就上述《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了相关内容,其中专门提到,现因北京某1公司(乙方)加盟如家酒店和7天酒店,又成立了新公司,新公司独立核算,原由乙方签订的合同会引发房租支出及发票问题法解决的问题,经四方友好协商,由丙方和丁方行使乙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几方在协议中均认可,该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同日,北京某厂(甲方)与北京某1公司(乙方)另行就承租合同的投入与续约时间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因部队制合同五年签订,乙方投资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建成快捷酒店,酒店投资大,回报慢的特点,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给予乙方十五年的优先承租权由于军队政策的限制,只能每五年签订一次合同,续签合同时根据市场行情租金在5%以内调整该补充协议同时声明,补充协议的内容视为对上述《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等内容的补充,有同等效力,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一个五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再次签订新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同时约定了租赁房屋的面积、租金多少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同时,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约定,因不可抗力(含政府行为,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后,军队出台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要求全面收回对外出租的房屋。

北京某厂向北京某1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自本通知到达时,即时解除双方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并由北京某1公司告知次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限30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北京某1公司签收该通知书。

后,北京某厂作为原告将北京某1公司,北京某2公司,北京某3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判令三公司限时腾空房屋并返还,判令三公司支付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至腾空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北京某1、某2、某3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未解除,并要求北京某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同时提出,如经法庭查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北京某厂依法应赔偿各项损失,其中主要损失为房屋的改建扩建以及全部装修现残值的损失。

裁判结果:

  • 一、判决北京某厂与北京某1公司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合中同》解除;
  • 二、北京某1公司、北京某2公司、北京某3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院内可移动物品搬离,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北京某厂;
  • 三、北京某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北京某1公司改建、扩建房屋、装修及不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损失XXX元;
  • 四、驳回北京某1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办案过程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审查双方的合同效力。本案因涉及军队房产,诉讼的难度很大。

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相关的事实,最后均认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涉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一审中,我方作为北京某1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北京某厂的解除不符合法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法律规定,合同通知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关于解约条件的约定,亦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庭审中,北京某厂作为原告称其依照双方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行使解除权,但该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所依据的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提到的“因军事及地方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任何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依据该第一款所必须提供的“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的任何证据。

故,针对原告北京某厂仅向被告发送一张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根本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于此,申请法院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北京某厂出租的涉案房屋确实属于《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中涉及的相关标的物。针对该情况,因经法院核实,涉案房屋确系应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范畴,该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解除。

但张律师提出,合同解除后果如何处理,需要根据本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仅依北京某厂签订的格式合同,不对我们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由于北京某厂承诺,未来15年内,北京某1公司均有优先承租权,故北京某1公司为了满足租赁合同的指定目的,对涉案房屋及相关线路进行了大规模改造,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支付了酒店的高额加盟费等等

无论第一个五年期租赁合同,还是第二个五年期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北京某1、某2、某3公司均一直如实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故对于提前解约的损失不应由我们一方负担,应由双方分担,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判决由北京某厂向我方支付补偿款近九百万元。

律师建议: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分租赁物。对于经营用房的租赁,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一定的改造、改建。

本案中,由于军队产权的房屋遇到政策原因,需要全部停止有偿对外使用,故双方的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只能解除。但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所投入的相关改建、扩建损失如何处理非常重要。结合案情,应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相关损失,应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不能由一方全部承担。

新出台的《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不仅继续保证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这是对承租人权利实实在在的保护,尤其对于经营用房的承租人权利保护显得尤为及时和切实,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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