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对原告白XX、郑XX、白XX、郑XX(曾用名:张X)与被告北京XX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94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08民初194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五行:“白XX、郑XX以503号房屋登记在白XX名下”补正为:“白XX、郑XX以604号房屋登记在白XX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