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飞律师

  • 执业资质:1441720**********

  • 执业机构:广东圣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648号诈骗罪案

发布者:陈志飞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3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被告人苏全木、陈明灿参与诈骗二十九次,诈骗金额为185253.6元;被告人王永波参与诈骗九次,诈骗金额为57260元;被告人陈某华参与诈骗四次,诈骗金额为33378元。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分析如下:

1、被告人苏全木的辩护人提出苏全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苏全木、陈明灿、陈某华、王永波的供述、缴获的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系苏全木负责团伙成员居住的场所、交付的房租、管理银行卡取款、邀约他人参与诈骗等事宜,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2、被告人陈某华的辩护人提出应按照陈某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数额33378元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分析,陈某华证实其是由陈明灿教授诈骗技巧,后自己使用自己独立的电脑、账号等进行诈骗,其也不清楚其他人的诈骗事实情况;苏全木证实其不清楚陈某华的诈骗金额,但与陈明灿会提成部分作为诈骗成本;陈明灿证实陈某华是以刷信誉的方法在网上从事诈骗受骗人钱财的工作;王永波证实其是独立使用其进行诈骗的号码,别人的号码其不会使用,并结合陈某华诈骗的具体四宗犯罪事实及证据,上述证据综合证实陈某华属相对独立完成其诈骗行为,应对其具体犯罪行为涉及的诈骗金额33378元承担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陈某华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被告人苏全木、陈明灿、王永波、陈某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全木、陈明灿、王永波、陈某华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全木、陈明灿、王永波、陈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苏全木、陈明灿诈骗金额为185253.6元,两被告人属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永波诈骗金额为57260元、被告人陈某华诈骗金额为33378元,两被告人属诈骗数额较大,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全木、陈明灿、王永波、陈某华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尚未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及地位作用,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在本案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全木、陈明灿负责出资、制定诈骗计划、确定分配方案、安排分工等,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华、王永波在各项犯罪事实中相对独立完成,相互之间合作关系不明确,应分别按其本人犯罪行为处罚,两人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全木、陈明灿、王永波、陈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全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明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王永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从被告人处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收,缴获赃款138908元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