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飞律师

  • 执业资质:1441720**********

  • 执业机构:广东圣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14)阳东法合民初字第85号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陈志飞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2日|分类:侵权 |3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告与两被告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问题;二是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问题;三是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四是误工费问题。

前三点本院都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本案中,需由原告扶养的被扶养人只有原告的母亲冯秀珍,冯秀珍出生于1930年6月6日,需扶养5年,由包括原告在内的7名成年子女扶养。经计算,冯秀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95.96元(8343.5元/年×5年÷7×10%)。

四、关于误工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前主要是做泥水工的,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在本次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收入情况,故其误工费可按照2013年国有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1217元/年的标准计算。经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14578.40元【计至定残前一天为229天,41217元/年÷365天×(1天+57天+60天)+41217元/年÷365天×(229天-1天-57天-60天)×10%】。

综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请,本案原告的合理损失有:

1、医疗费22417.76元(1403.4元+21014.3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100元/天×(1天+57天)=5800元,原告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3、护理费5800元【参照阳江市现阶段护理人员劳务报酬为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100元/天×(1天+57天)】;

4、误工费14578.40元;

5、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3934.56元(11669.3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595.96元);

6、营养费1000元(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及医疗机构的意见,酌定营养费10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受损程度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8、伤残鉴定费2500元。以上合计80430.72元。原告诉请的上述各项损失数额超过本院计算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与两被告是雇佣关系,两被告是原告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的合理损失80430.72元,应由两被告负责赔偿。扣减被告何卓行已赔偿原告的15000元,两被告还应赔偿原告65431元(80430.72元-15000元)。又由于两被告是合伙关系,且是因合伙事务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故两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被告何卓行、陈策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65431元给原告利计业;

二、驳回原告利计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