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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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02号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陈志飞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2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家某。

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朝某。

被告:周认记。

原告黄家某诉被告莫朝某、周认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家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飞、被告周认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周认记向原告黄家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周认记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周认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故被告周认记应向原告黄家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0000元。

关于利息问题。由于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故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债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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