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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亚军|时间:2020年06月29日|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丹民初字第4164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5年3月23日7时许,A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丹阳市XX至XX间的水泥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与A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苏N×××××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A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1657.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后续治疗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待实际发生时再行主张,并表示不做伤残鉴定, 被告A辩称:我什么都不知道,公安做材料的时候我刚从河里爬上来,冻得神志不清,所以我不知道,对方撞我的,所以我没有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7时许,A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丹阳市XX至XX间的水泥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与A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苏N×××××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A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到丹阳市XX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7527.2元,A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器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被告A驾驶摩托车与与B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A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相关损失的项目标准与赔偿数额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重新计算, 为此,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如下: 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17557.19元,经审查,原告共花去医疗费17527.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3600元,按每天20元,营养期限180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标准过高,本院确认原告的该项费用为1350元,按每天15元,营养期限90天计算,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00元,按每天25元,住院16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标准过高,本院确认原告的该项费用为288元,按每天18元,住院16天计算, 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9600元,按每天80元,护理期限120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标准过高,本院确认原告的该项费用为3600元,按每天60元,护理期限60天计算, 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21000元,按每月3500元,误工期限180天计算,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标准过高,本院确认原告的该项费用为9600元,按每天80元,误工期限120天计算,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500元,因原告XX弃做伤残鉴定,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元,本院酌情认定200元, 关于车损,原告主张4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项损失,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综上,原告总的损失为32565.2元,由被告A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23400元,余款9165.2元由被告A赔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XX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B各项损失32565.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负担58元,由被告负担2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B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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