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亚军|时间:2020年06月29日|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丹阳XX公司与眭国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丹吕民初字第00332号 原告丹阳XX公司,住所地丹阳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公司员工, 被告眭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XX公司与被告眭国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