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亚军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石亚军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1:00

  • 执业律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76151888点击查看

丹阳市XX与A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者:石亚军|时间:2020年06月29日|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丹阳市XX与A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镇民终字第1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XX,住所地丹阳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培训中心校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阳市XX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A至丹阳市XX担任会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丹阳市XX通过银行向A帐户支付工资,2014年10月11日,丹阳市XX口头辞退A,之后A申请仲裁,2015年2月5日,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丹阳市XX给付A二倍工资24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丹阳市XX不服该裁决,认为其与A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丹阳市XX不支付A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以上事实,由A提供的工资存折、员工卡、丹阳市XX的办学许可证、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X人仲案字(2015)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丹阳市XX认为A不是丹阳市XX员工,提供了本单位的工资发放清册予以证明,但该发放清单并不能证明是丹阳市XX单位所有员工的发放记录,丹阳市XX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丹阳市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驳回丹阳市XX的诉讼请求;二、丹阳市XX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二倍工资24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丹阳市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丹阳市XX与A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丹阳市XX并未向A账户支付工资,丹阳市XX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是原始凭证,A提供的员工卡不是丹阳市XX发放的,员工卡上标明的单位也不是丹阳市XX,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A对丹阳市XX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A辩称:1、银行存折是A收取工资的证明,上诉人如果否认应当举出相应的证据;2、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是事后制作的,不能反映客观事实;3、员工卡上载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是上诉人的地址和电话,上诉人对外就是以丹阳市XX学校的名义对外招生,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A提交了一份丹阳市XX学校的招生广告一份,拟证明上诉人对外以丹阳市XX学校的名义招生,上诉人表示对此广告单不清楚,从该招生广告上载明的地址、电话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均与上诉人的相关信息一致,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A已经提供了员工卡、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丹阳市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提供的员工卡上标明的单位名称正是上诉人对外经营所使用的名称,且地址、电话均与上诉人的相关信息一致,上诉人否认其与A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丹阳市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符合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C
  • 全站访问量

    69869

  • 昨日访问量

    5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石亚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