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亚军|时间:2020年06月29日|1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镇民终字第1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住所地丹阳市XX,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