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亚军|时间:2020年06月29日|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丹阳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丹民初字第419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XX公司,住所地:丹阳市XX, 原告戎海琴与被告丹阳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