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亚军|时间:2020年06月29日|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丹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丹民初字第207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丹阳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