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2014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在父母的催促下,无奈与原告于2014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底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与被告婚前没有恋爱,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另外,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原告与被告只有过一次失败的性生活,婚后也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彼此之间沟通极少,形同陌路。2015年6月份,原告对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彻底绝望后,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委托本律师后,在本律师的帮助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只于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后再无夫妻生活,并于举行结婚仪式后一直分居,未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审理中,双方均称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彩礼,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称被告还给过生活费共计12575元,被告称给原告的生活费不止12575元,但是具体数额没有计算过。原告离意坚决,同意返还彩礼30000元,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最终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