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在被告经营橡胶制品加工厂,从事加工工作时,不慎左手被机器绞伤,五个手指被夹断并绞碎,经诊断为:1、左拇指末节部分缺损;2、左拇指近节以远皮肤软组织缺损;3、左手2-5指近节以远缺损;4、左手背部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其住院治疗50天共花费43970.56元医疗费,被告已全部支付,但就后续赔偿事宜,被告一直拒绝赔付,后原告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
经查,被告樊某某在皂张村开办有橡胶颗粒加工厂,主要从事橡胶颗粒制作,未办理工商管理注册登记。审理中,本律师帮助原告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法大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3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王某某左手损伤,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某某误工期限评定为24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120日;3、被鉴定人王某某部分手假肢残疾护具配置费用评定为约需人民币伍仟元,更换周期评定为每3年更换一次,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
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73022.4元。案件受理费383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樊某某负担4454.17元,其余由原告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