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辩护
【内容提示】 某国企关键岗位职工王洪宇(已化名)利用职务便利,向关联单位受贿821.7万元。按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件经过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北省刑事专(家)业律师、“最佳辩护律师”朱自军的艰苦努力,积极争取,其辩护意见最终被司法机关采纳。最近,王洪宇(已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0万元,取得了当事人及家属比较满意的司法效果。
一、 案发
2024年9月13日,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国企高管贪污贿赂犯罪时,发现该国企职工王洪宇(已化名)在产品采(选)购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因王洪宇(已化名)属于劳动合同制员工,遂将该案移送到襄阳市某区公安局侦办。
经查明,王洪宇(已化名)在2015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甲、乙、丙三家关联企业所送钱款821.75万元。一是利用产品立项、选择合作对象的工作便利,为甲公司业务提供帮助,按照回款8%的的比例,先后收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及其妻子钟某某的转账438.7万元;2018年、2023年期间,王洪宇(已化名)还以女儿上学、出国留学等名义,收取甲公司给予的礼金30万元;二是在此期间,王洪宇(已化名)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按照5%的比例先后收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送钱款,并通过案外人徐某某、涂某某的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账户,共计收取李某某所送钱款及现金233.55万元;。三是2023年5月份,王洪宇(已化名)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使用案外人徐某某、涂某某的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账户,分别收受丙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所送钱款7万元。2024年11月5日,王洪宇(已化名)在家中被抓获;2024年11月11日,王洪宇(已化名)被司法机关逮捕。王洪宇(已化名)到案后,对上述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 委托
2024年11日11日,王洪宇(已化名)近家属经他人介绍,委托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北省刑事专(家)业律师、“最佳辩护律师”朱自军担任王洪宇(已化名)的刑事辩护人。
鉴于王洪宇(已化名)已经坦白,朱自军律师在充分全面了解案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建议指导王洪宇(已化名)尽早认罪认罚,最大限度地争取从宽处罚。王洪宇(已化名)遂采纳了朱自军律师的中肯建议。在侦查阶段,王洪宇(已化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交待自己所犯的全部事实。对此,朱自军律师主动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书面提出王洪宇(已化名)在本案中态度很好,提醒办案民警在讯问中注意记录这一重要从轻情节;同时又动员其家属主动退还140万元赃款,希望在后面量刑时能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2025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起诉意见书》里明确指出“(王洪宇(已化名))对于贿款金额无异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指控,认罪认罚,愿意退赃退赔”。
二、建议
负责此案的检察院经过严格慎重的审查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承办检察官在听取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表示:王洪宇(已化名)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初步确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朱自军律师当即表示,这个量刑建议过重,建议予以调整。随后,朱自军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大致观点内容为:辩护律师认可该案犯罪事实,但下列犯罪情节值得充分考虑:(一)王洪宇(已化名)没有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二)王洪宇(已化名)具有认罪认罚的表现;(三)本案发生与该公司制度缺失、疏于管理有很大关系;(四)王洪宇(已化名)家属人已经退还部分赃款;(五)王洪宇(已化名)系该公司一般员工,其行为发生在企业商业往来过程,和权钱交易型公职类受贿相比主观恶性有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六)王洪宇(已化名)母亲90多岁,身患重症;其妻子患有严重心脏病,建议从人道主义和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建议对王洪宇(已化名)从轻处罚,并重新调整量刑建议。2025年7月24日,在朱自军律师的见证下,王洪宇(已化名)与检察院之间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采纳了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将对王洪宇(已化名)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四年到六年,并处罚金。
四、审判
2026年5月26日、8月24日,王洪宇(已化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正式开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合议庭评议等法定程序后,2026年9月28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洪宇(已化名)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相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没收。目前,该案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朱自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