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反转的秘籍
一、挖掘机交易
2021年四、五月份,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的胡欣洋(化名),在网络上认识了郑州市郊区专门做挖掘机生意的刘海涛(化名),相互加了手机微信。为了核实真实情况,胡欣洋先后三次到郑州市实地调查,发现在刘海涛家门口设有二手挖掘机场地和标识;刘海涛的网络二手挖掘机宣传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在此期间,胡欣洋先后四次向刘海涛购买了工程所需的挖掘机。
2025年4月1日,胡欣洋因工程施工需要,决定向刘海涛再次购买一台二手挖掘机。胡欣洋通过微信向刘海涛询问二手挖掘机情况,刘海涛向胡欣洋推荐了一台三一215挖掘机:该机器于2020年12月出厂,交易价格25.5万元 (含运费),卖方有合格证、结清证明,但没有发票; 实际工时数以图片为准。随后,刘涛涛向胡欣洋推送了一组三一215挖掘机照片。其中一张照片显示:挖掘机工时总数为4324.95H。胡欣洋感觉挖掘机工时数不长,遂决定购买。当天上午,胡欣洋向刘涛涛转付了5000元定金,并向刘涛涛发送了收货地址。
第二天,胡欣洋在向刘海涛指定的账户上转账5万元后。因账户报警受限,后来向其账户上转账19.68万元,并备注:“21年三一215挖机全款结清”。当日下午,刘海涛安排板车向湖北省宜城送货。4月3日早晨,挖掘机被送至宜城市胡欣洋的住处,随车配送的还有机器合格证和结清证明。
二、机器存在质量问题和工时数虚假诉至法院
2025年4月3日上午,胡欣洋在收车卸车试车时,发现该挖掘机冒黑烟、没有劲,运行动作不协调,向右旋转没有剎车性能。胡欣洋当即拨打了当地三一客服电话。4月7日,三一维修人员上门更换了高压传感器和阀总成,花费2700元。在挖掘机试运行期间,除了严重质量问题外,胡欣洋还发现工时数存在造假问题。即仪表盘显示的工时数为4000余小时,而实际工作时数已达14000多小时。同年4月13日、14日,胡欣洋向刘涛涛反映了挖掘机质量问题和工时造假问题,提出“车太老了,根本开不成,我很信任你,你搞挖掘机这些年了,车况一看就知道,你没有对我把好关。”刘海涛承认:“我肯定有责任”。同年4月18日,胡欣洋向刘海涛提出退货,但遭到刘海涛的拒绝。
2025年5月1日,双方协商不成,胡欣洋聘请了高级合伙人律师朱自军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权处理此纠纷。朱自军律师在认真分析本案证据后,梳理总结了本案的诉讼思路。由于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买卖行为主要通过手机微信完成,且该挖掘机所捆绑的“易维讯”APP处于随时变动状态,朱自军律师建议胡欣洋在襄阳一家公证处,对其手机微信及“易维讯”APP变动记录进行了公证,从而固定了相关证据内容。
2025年5月11日,经过充分准备后,朱自军律师代理胡欣洋向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二手挖掘机买卖协议(口头),责令被告返还25.18万元,由胡欣洋向被告返还三一215挖掘机; 并要求对方承担拖车费、修理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保函费22848元。同年6月10日,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胡欣洋的诉讼请求。裁判的理由是:根据原告胡欣洋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购入该机器时仪表盘显示为4千小时左右,被告自认购买车辆时即该时长,未故意隐瞒该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口头)时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故原告诉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协议,不予支持。因案涉买卖合同未撤销,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车款无法律依据”。遂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胡欣洋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判决终还受害者的道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朱自军律师经过分析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明显错误,建议胡欣洋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胡欣洋在上诉里指出:“一、025年4月1日上午,刘海涛向胡欣洋提供三一215挖掘机相册照片,驾驶台仪表盘显示的工时数:4324.95H。胡欣洋对此信以为真,随后表示同意购买,并支付5000元定金。此时,该挖掘机实际工时数早已超过14000多个小时。刘海涛对工时数造假,两者交易价格会相差10多万元 。二、由刘海涛提供的结清证明显示:刘涛涛向上家王国栋(吉林市人)购买的日期是:2024年9月29日期间,易维讯APP 显示:2024年9月份,挖掘机位置在吉林市,同年10月份,挖掘机位置在郑州市。上述两组证据相互证实,刘海涛向上家购买的日期为2024年9月底,并完成了实际交付,挖掘机已经由吉林市转移到郑州市,进而由刘海涛实际控制。至少刘海海在交易时对挖掘机工时数造假是明知的,三、刘海涛在接到胡欣洋反映的挖掘机质量问题和工时数造假问题,不是诚恳处理这些问题,而是唆使胡欣洋拍一套详图的视频,重新卖给下家,企图以现有的仪表工时数,去欺骗不知情的下家。由此证实刘海涛存在明显的欺诈恶意”。
2025年8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胡欣洋上诉称刘海涛等出售案涉二手挖掘机工时数被篡改,存在明显恶意欺诈行为,案涉二手挖掘机买卖合同符合撤销条件。根据易维讯APP数据显示,案涉机器在2024年10月20日工时数被篡改前实际工时数为14000余小时,因刘海涛、胡欣洋在案涉机器交易时均未对机器工时数进行查验,导致双方在案涉机器交易时对工时数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刘海涛与胡欣洋之间挖掘机的买卖交易,基于对工时数的重大误解,应予撤销。故胡欣洋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审撤销一审作出的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基于对工时数存在重大误解实施的买卖行为,胡欣洋作为买方有权请求撤销案涉交易。刘海涛应当退还胡欣洋机器款25.5万元,承担胡欣洋退还挖掘机的运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海涛负担。
【律师办案启示】 当事人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作为律师专业人员一定要全面分析一审判决的裁判思路和结果正误,找准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然后选择是否上诉。在二审程序中,要综合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全力以赴实现诉讼结果。
朱自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