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从一起组织卖淫刑案看申请取保的秘笈
【内容摘要】当某人突然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羁押。一般情况下,其家属找到律师的第一反应就是要求帮忙办理申请取保,希望能将自己亲友保释出来。但能不能保释出来,除案件自身性质外,申请取保其实有很大的窍门。2026年,高级合伙人律师朱自军经办十起刑事案件,现已全部取保。最值得回味的,是近期成功办理的一起组织卖淫刑案的成功取保。
【案件梗概】2026年7月25日晚,湖北省襄阳警方通过前期的暗访调查,发现某城区高端轻奢SPA店内存在“打飞机”的涉黄现象,现场抓获16名管理人员、技师,随后对这些人员实行行政拘留。同年8月10日,公安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区域店总涂斌(化名)和主管王某、副理周某某、齐某某四人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同年8月12日,涂斌近亲属委托高级合伙人律师朱自军担任涂斌的刑事辩护人。经过辩护,负责审查的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涂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年9月17日涂斌被取保释放;而同案另一名主管、副理仍处于羁押状态。回顾这起案件,其中有三个方面经验值得肯定和分享。
第一、申请取保应把握什么时机?一些律师接到刑事案件后,大多会在家属的催促下,火急火燎地会见当事人,然后向侦查机关递交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最后便不了了之,效果不佳。在本案,朱自军律师同样遭受如此境遇。朱自军律师在接到此案后,很快向办案人员提出了取保申请,但办案民警的回复很直接:取保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是店里的主要管理负责人。据技师们交待,她们在工作期间外出与客人开房,都是经过他批准的。到案后,涂斌态度很不好,拒不承认店里存在涉黄现象。作为公安出身的朱自军律师清楚:侦查机关在拘留嫌疑人时,往往都要经过内部的汇审初查,哪些对象需要拘留,哪些对象应当筛选下去,都有严格的审查把关程序。如果律师此时提出来取保,相当于让公安前脚把人抓进去,后脚再把人放出来;同时这样操作也还影响侦查办案。故律师此时操作成功的机率较小。朱自军律师依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识到90%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出去,是因为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据此取保释放。在本案,朱自军律师对涂斌申请取保的成功,正是发生于这个黄金时期。
第二、申请取保要不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些律师以为写一份内容翔实且完美的申请材料,然后递了上去,办案机关就会放人。这未免天真。侦查机关虽有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证据材料,但出于打击和惩罚犯罪的目的,他们更多地偏重于收集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作为一名负责的辩护律师,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要主动收集一些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以此削弱和否定指控证据效力。在本案,朱自军律师在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帮助下,收集并提交了该店严令禁止黄赌毒管理制度、管理群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记录、批假条、对违规技师处罚记录以及涂斌每次给员工、技师们开会的记录视频。由于卖淫嫖娼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突发性。以此证明涂斌作为该店的宏观管理负责人,难以对每个技师的行为实施监控,对个别技师外出开房情况并不知情。
第三、申请取保要掌握什么制胜的核心?按照法律规定,除了累犯,或犯罪集团主犯,或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或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禁止取保外,其他类型案件的都有可能取保。辩护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要作一个初步地分析:如果属于轻罪且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通过认罪悔罪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提醒办案机关本着“少捕慎捕”原则,尽量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如果是可能判处较重刑罚且当事人不认罪悔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从证据方面多加考虑,使控方证据达不到“能证明犯罪事实”的效果。在本案,涂斌涉嫌组织卖淫罪,是一个起步刑为五年以上的重罪,且当事人归案后拒不交待,这对取保的障碍很大,取保成功的可能性很小。于是,朱自军律师主要从证据辩护方面提出以下三个观点:(一)对于该店出现的少数技师涉黄现象系其个人行为,涂斌的主观不明知;(二)对于该店少数技师的涉黄行为,涂斌无组织、指挥、操纵及管控的客观表现;(三)涂斌虽名为店总、第一责任人,但实为幕后老板的“马前卒”。对此,涂斌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管理和控制构成要件。负责审查检察机关采纳了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涂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朱自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