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交通事故该赔50余万元,还是2360元?
一、夜发交通事故
2023年5月19日晚19时许,夏露(化名)从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装修完后,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行至庙盛线张庄路段时,与李欢(化名)驾驶的一辆重型水泥车相遇。由于急于回家,李欢看到轻型货车迎面驶来,既没有减速,也没有变换灯光,仍占用道路中央。由于两车间隔距离较近,安全距离不够,致使轻型货车上突出的铝材刮碰到重型水泥车,造成驾驶室里的李欢受伤,重型货车继续前行10多米后被迫停了下来。李欢先是被送往庙滩镇卫生院和谷城县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随即又被送至襄阳市中心医院医治。经楚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程度。
二、申请保险理赔遭拒绝
事故发生后,谷城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理。经过勘查和鉴定,认定夏露驾驶的轻型货车所载铝合金钢构件左侧突出部分超出车厢,撞到重型水泥车车头左前侧驾驶室,致使李欢受伤,重型车辆及铝合金钢构件受损。同时分析指出,轻型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违法装载,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夏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欢无责任。
据了解,轻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拒赔,认为应当由肇事司机夏露负担。因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明确约定:车辆违法改装及违规装裁,属于商业险免责条款的情形。
在与保险公司沟通和协商时,夏露提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愿意赔偿大部约53万元,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态度依然坚决,表示只负担十余万元的交强险赔偿,其余部分拒赔。
三、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2360元
由于各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2024年6月23日,被害者李欢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夏露和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经人介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自军担任肇事司机夏露的诉讼代理人。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投保人擅自改变了轻型货车已登记的结构、违法装载。为了探究事实真相,朱自军律师让司机将案涉轻型货车开到律所院内,发现这辆车的车厢上加装了一个能自由活动装卸的多功能用途钢架。朱自军律师从装卸不同角度拍摄固定了证据。同时,进一步收集一些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材料。
2024年10月29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在谷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审理。经原告、被告的举证质证,争议的焦点是,交强险外的六十余万元赔偿,是该由保险公司负担,还是应当由肇事司机负担?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单第四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未通知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其观点,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轻型货车存在改装、加装和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的情形。朱自军律师在反驳时提出:“违法改装、违规装载”,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在车辆改装、加装相应设备和系统,改变原有车辆设计的构造、结构和性能,进而增加机动车的安全风险因素。案发时,在轻型货车上临时放置钢架,主要在于货物的捆绑和稳定,防止途中货物散落、掉落,确保运输安全,降低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会将它从车上搬下来,当作脚手架、支架等装修工具使用。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一份初步证据材料,不是最终的认定和结论,它需要经过举证和质证后,最后由人民法院认定其效力。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夏露驾驶的轻型货车上放置的货架系装修铝合金的脚手架,便于装修施工时使用,是移动的,不是固定车辆不动的,该钢架没有构成轻型货车的固定组成部分,没有成为车辆本身的整体内容。保险公司认为擅自改装车辆增加车辆风险,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且无证据证实。最后,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欢各项损失667529.51元,扣减已垫付的1.8万元,实际应赔偿原告李欢649529.51元;被告夏露赔偿原告李欢2360元,扣减已垫付的575元,实际赔偿被告李欢1785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依法确认案件事实的同时,指出“上诉人人民财保安化支公司以该条款主张免责,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轻型货车存在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且导致了车辆危险程序显著增加。其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自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