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为省律师费自个诉讼碰壁找律师代理讨钱喜获胜诉判决
一、工程做完却拿不到款项
2018年1月份,王明(化名)通过朋友介绍,承接了湖北省襄阳市城区某污水处理工地的砼送业务。按照工地负责人焦敏(化名)的指示,于2018年1月18日至3月26日,3月31日至4月23日,5月16日三个时间段,他组织工人和设备为该工地提供泵送服务,2018年8月25日,将泵送明细拍照后发给焦敏核实。焦敏安排自己手下的两名工作人员核对后,并在明细单上注明:“已确认方量相符”,上述泵送费124709.5元。然后,焦敏用手机拍照后将明细回传给王明。之后,焦敏多次向王明催要泵送款。2019年2月3日,王明安排其手下工作人员转账支付了3万元,尚欠94709.5元未付。王明通过手机、微信等形式,不断向焦敏索要剩余款项,焦敏总是以“不方便接电话”、“正在开会”等理由拒绝。最后,焦敏直接将王明的手机、微信拉黑。这时候,王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先前仅有的一丝幻想变成了绝望。
二、信心满满起诉却遭无情撤回
王明决定自个向法院起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据他讲,一是他觉得这个案件比较简单。虽然彼此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自始自终都他与焦敏在沟通打交道,工程方量是找焦敏核算的,首期款也是焦敏支付的。起诉焦敏应该没有啥问题。二是他是研究生高学历人才,认为凭其学识和聪明智慧完全可以应付这场普通的官司。更何况,他平时就喜欢看法律方面的书籍和电视。三是自个儿处理,还可以省下一笔律师代理费。于是,王明按照法院立案庭大厅陈列的起诉材料模板,来到被告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立案,等待着正式开庭的到来。
2024年7月20日上午,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在镜湖区十号法庭开庭。焦敏到庭应诉辨称:他的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为适格的被告,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施工期间到底是哪些公司,焦敏只字不提,使得王明根本无法追加真正被告对象。主审法官提醒王明:要么主动撤回起诉,以后找到承建公司后重新起诉;要么由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明权权衡后,最终向镜湖区法院撤回了自己的起诉。
细想,来回几千公里跑了两个往返,花了几千块钱,竟是如此结果。不免令他伤心。
三、重新诉讼迎来新的转机
王明回到襄阳后,认真梳理了前面诉讼的得失教训,决定找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此案。2024年10月26日,王明走进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选择高级合伙人律师朱自军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之初,王明反复向朱自军律师强调,当时在施工时除焦敏让其干活外,对工地上的其他事情一概不知,要起诉拿钱而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朱自军律师凭着敏锐的感觉、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扎实的专业技能,在本案中交出了一份优秀的答案。(一)朱自军律师接案后,曾三次来到污水处理工地,试图能找到一些有用且有价值的线索。然而,现场除了建好的紧闭厂房、门卫和设备外,没有任何当年留下的痕迹。(二)后来,朱自军律师格外留心该工地的一些消息。一次,他在207国道襄城段旁突然听到有人议论:该工地曾因当年施工纠纷在襄城区法院打过一场官司。朱自军律师立即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搜查,惊喜地发现市中院在一份民事裁定书中记载:该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襄城区法院有诉讼管辖权。经查明,2018年初,宜昌市某环境科技发展股份公司承接该污水处理工地后,将其转包给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焦敏因没有建设资质而挂靠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对外签订承包协议,同时找来王明进行砼送施工。(三)怎么才能拿到先前的裁判文书呢?朱自军律师找到襄城区法院档案室要求查档,但答复是王明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无权调阅。于是,朱自军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一个星期后拿到了案件材料,它不仅印证了上述事实判断,而且还证实焦敏当时是以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承揽工程的,在一份协议上留有焦敏的签字。
在弄清楚建设施工单位的上下游关系后,下一步要选择以什么法律关系起诉的问题。要么以服务合同纠纷起诉,但按照相对性原理,被告应是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敏的人格性被公司所吸收,纯属合同纠纷案件;要么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按照规定可以穿透合同的相对性,直诉至建设单位,这样对争取原告权益的力度和机会大一些。于是,朱自军律师在权衡并征得王明同意后,于2024月11月中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2月17日上午,这起由原告王明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襄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举证和质证,以及双方的辩论。最终,法院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同时将本案定性为一起施工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明支付泵送费94709.5元及其同期利息。
近日,本案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上诉,现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朱自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