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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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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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已认罪认罚 律师还有辩护空间吗?这起刑案改变公众认知 宣告刑缩短了五个月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7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临危受托

2023108日,经人介绍并经其近亲属委托,湖北省刑事专(家)业律师朱自军,担任张某涉嫌诈骗罪刑事辩护人。

其实,朱自军律师不是一开始就担任张某的刑事辩护人。202366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在湖南常德当地已经寻找到了一名陈姓律师。为了承揽业务,也有人曾向张某及其家属夸下海口:他们在当地有关系,可以保证为张某争取到缓刑的结果。案件很快到了检察机关,张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经过审查,于2023923日与张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检察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这个建议,彻底击碎了张某及其家属的缓刑梦。因为只有三年以下的刑期,才可能判处缓期。张某家属感觉到自己受骗了,在失望和无助中,解除了与先前律师的代理关系,于20231010日与朱自军律师建立起新的合作。当然,朱自军律师没有向他们承诺缓刑或者无罪的结果,表示可以通过努力为张某争取到一个适当有利的结果。

二、有效辩护

20231011日,朱自军律师首先到来到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进行阅卷,在最短时间内熟悉案件基本情况。第二天上午,朱自军来到常德市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了解核实案件材料。在此基础上,以最快速度形成了律师辩护意见。20231013日上午,朱自军律师在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一楼接待室约见了承办检察官,当面陈述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降低对张某的量刑建议。其法律意见大体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张某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起诉书》将其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欠妥。本案证据证实,张某作为店内的一名普通员工,与其他员工一样,始终处于接受管理和服从指挥的角色,没有参与过任何管理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张某在姐夫邀请下,向店里投资了 2.4万元且占股5%,是占股比例最小的一名股东,这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二是与本案有着直接关联的刘某某诈骗案,只有两人被列为主犯;长沙店诈骗案,只列一人为主犯。该案22名被告人除2人退赃外,其余均无退赃情节。无论从张某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还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时间、犯罪后果、主观状况、退脏情况,均不应被列为主犯。根据同案同判、罪责刑相适应的原理,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将张某列为共同犯罪的从犯,适当调整降低对其量刑建议。

承办检察官听完朱自军律师的汇报后,诚肯地承认他们在拟制量刑建议时,确实没有考虑到与本案相关案件的判决,表示下一步将调整对被告人张某等人的量刑建议。

三、由三年八个月减为三年三个月刑期

在即将开庭前夕,检察机关作出了《补充起诉决定》,新增了11名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由过去82名增至92名;诈骗金额由过去的301369元,增至345133元。这一补充决定,相当于加重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该说对三名被告人的处理是不利的。

这起诈骗案件,于2024329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正式开庭。鉴于被告人与检察机关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所以控辩双方对本案诈骗事实、罪名和证据材料,没有明显异议。当案件进入辩论程序,当公诉人宣读公诉词后,当庭调整了在案三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接着,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现场评议。随后,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布判决结果: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成立,分别判处五年二个月、四年四个月和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其中张某犯诈骗罪,被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由于本案被告人均未上诉,至此该案告已段落。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