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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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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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服刑期间行凶犯新罪 先前减刑刑期不能算数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邓某在监狱里两次行凶伤害他人犯下新罪行

2016525日下午,正在襄阳监狱四监区服刑的邓某,在经过生产机位时,看到罪犯吴某某、梁某某在擦清凉油,就骂了他们一句。吴某某问邓某在骂谁。接着,邓某又骂了吴某某一句,还站起来拿起塑料凳朝吴某某左肩部砸了一下。此时,旁边的杨某某跑过来夺下邓某手里凳子,邓某就用他右手拿的杯子砸了一下吴某某。吴某某摔倒在地上。当吴某某站起来时,邓某转向朝前跑去,吴某某在后面追撵,吴某某此时发现自己鼻子在流血,追上后两拉扯在一起,后被其他罪犯拉开。经鉴定,吴某某鼻子伤情为轻微伤。邓某为此赔偿了1400元医疗费。

2019314日上午,邓某因违纪受到调查而怀疑是刘某检举的,遂伺机报复。同日,在车间劳动中,邓某用自己机位上生产用的剪刀,剪断固定剪刀的钢丝。将剪刀藏于裤子口袋里,借上厕所之机走到正在操作平缝机的刘某处,趁其不备,从后面用剪刀刺伤刘某的脖子。坐在刘某旁边的董某发现后上前制止。邓某手持剪刀又将董某左肩刺伤,并持剪刀追刺董某,后被其他罪犯制止。经鉴定,刘某、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 二、   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邓某刑责

2019314日,邓某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隔离审查。邓某对其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邓某交待说:“我感觉王某某(服刑罪犯,被关起来调查)这个人不错,我听驻监狱的检察官说有人在举报王某某有违规收受其他犯人物品行为,我只是帮王某某保管了王某某物品。2019312日,我在车间劳动经过刘某身边时,听到刘某和周围犯人在说我和王某某的事,还边说边笑,我怀疑是刘某向民警举报的王某某;314日上午,我被检察官提审,自己所藏东西也被搜走,就更加感觉是刘某举报的。所以,就发生了314日下午行凶伤害刘某和董某案件”。事后,邓某对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行为十分后悔。

经调查,邓某于200792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91211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改判为无期徒刑;2012817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八年;2014124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1110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 2018629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七个月。

2019423日,邓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到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201974日,该案再次移送到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此时,根据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担任邓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的刑事辩护人。

  1. 三、   在监狱开庭审理本案  邓某当庭认罪认罚

2019824日,邓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在襄阳监狱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当公诉人宣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后,邓某表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他认为自己辜负了监管民警的关心和教育,今后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明确指出:邓某在服刑期间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八年继续有效,但其后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二十六个的有期刑期,将因邓某重新犯罪将被撤销。

朱自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邓某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一是邓某在案发后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二是邓某平时不懂法,当时头脑发热、一时冲动,没有考虑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此次犯罪系激情犯罪。建议法庭对邓某从轻处罚。

20191028日,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罪犯邓某因犯新罪,前罪服刑期间经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能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采纳。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邓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十一年五个月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邓某对此判决予以服判不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阶段。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