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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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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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从轻改判 当事人喜目而笑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10月下旬,上诉人鲍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使用化名)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心情十分激动。因为二审判决将其原来94个月刑期改为89个月刑期。近日,他在见到承办的朱律师后,眼泪一下了流了出来,并连声地说:谢谢,谢谢。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鲍虎与李某是一起长大的发小,平时关系十分要好。受他人拉拢、引诱和唆使,前些年两人不小心沾染上了毒品,从此一发不可收拾。鲍虎的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但有购买毒品的路子;李某是一名生意人,平时比较忙,但经济条件相对宽裕一些。后来,两人因为吸食毒品而经常聚在一起。

202144日,尚处于疫情封控状态,李某在家里闲着无聊寂寞,想吸毒来打发时光。于是,就给鲍虎打电话,让他想办法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鲍虎转账1500元。鲍虎收到李某的转账后,遂联系龚某某购买毒品,并将11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给支付了龚某某。随后,按照约定来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庄园小区龚某某住处拿到了一袋冰毒,重约0.9克,随即将该毒品送给李某。

同年422日、429日、515日、63日、75日、715日、724日、84日、820日、918日、930日、1015日、1024日、1117日、1125日。鲍虎又先后十六次替李某购买0.7克至0.9克不等毒品。2021127日、8日,鲍虎、龚某某被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来因疾病原因被办案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该案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后,当地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鲍虎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鲍虎拿到一审刑事判决书,认为刑期过重。于是,鲍虎找到湖北省刑事专业、“最佳辩护律师”朱自军律师,要求朱律师担任其二审期间辩护人。在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朱律师反复阅读分析了一审判决内容,认真听取了鲍虎案件情况介绍。当谈到归案后表现时,鲍虎说,当时是他打的电话联系龚某某,约定在樊城区庄园小区见面。随后,鲍虎带领缉毒民警赶至庄园小区将龚某某抓获。在案卷里,除了一份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比较含糊地提到此事外,其他证据均无记载。更重要的是,公安审查机关均没有将此情节作为立功对待;一审判决在定罪量刑时更没有将此作为法定情节评判考虑。朱自军律师当即向当地禁毒大队负责人、办案民警打电话核实这一事实,缉毒民警答复是,鲍虎陈述的情况属实,当时是他给龚某某打的电话,带领民警到现场抓获了龚某某;至于它是不是立功情节很难判定。于是,朱律师两次驱车来到一百公里的县禁毒大队,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办案机关在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鲍虎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缉毒民警办案,表示愿意配合抓获其上线龚某某,在与缉毒民警前往市区的途中,电话联系龚某某假意购买毒品并约定交易地点,对顺利抓获龚某某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随后,朱自军律师在研究案件证据材料和一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刑事上诉状》,同时提交了这份重要的证据材料。由于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它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20239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在二审庭审中,朱自军律师出示了这份《证明》材料,证实鲍虎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表现,但原审判决对此情节没有进行考虑,请求二审对鲍虎予以从轻改判。对此证据材料,出庭公诉人认可了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二审法院经查明,鲍虎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不久,二审判决采取了辩护人部分意见建议,认为鲍虎的立功事实成立。因此,撤销原审部分判决内容,上诉人鲍虎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将原判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改为八年九个月时间。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前面一幕的情景。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