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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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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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会得到从宽处理吗?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8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由此可见,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主要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其中最主要的标志是:嫌疑人、被告人与人民检察院达成协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被告人对自己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反悔,绝大多数人会得到人民法院的从宽处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被告人在审查和审判时不认罪,但是在二审上诉时却表示认罪认罚,那么会得到司法机关从宽处理吗?答案是肯定的。笔者作为湖北省一名刑事专业(家)律师,从其代理的一起贩卖毒品二审案件的事实经历,已经充分证明上述的结论和观点:

一、案件经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192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驾驶一辆轿车从襄阳出发,第二天凌晨到达武汉江岸某小区被告人周某某住处,并向周某某购买毒品麻果和冰毒。当时,因为周某某手里毒品数量不够,开始向上家联系调货。赵某某向周某某先支付1.2毒资购买麻果,当天下午周某某将一个装有麻果的塑料袋子交付了赵某某,赵某某让王某某清点麻果数量。随后,赵某某通过王某某的支付宝向周某某转款4.8万元,同时又给了4万元现金用于购买冰毒。周某某将装有冰毒的鞋盒交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将这些毒品分装后,于当日下午与王某某一起驾车返回襄阳。当回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某小区停车场后,被守候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从赵某某、王某某两人驾驶的车辆上、身上搜出冰毒、麻果共计226.17克。之后,又从赵某某的住处起获海洛因毒品6.58克。同时,公安民警从位于武汉江岸某小区周某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29克、海洛因9.99克,现场抓获周某某。

另查明,20218月至9月期间,赵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高某、邓某贩卖冰毒、麻果共计21克,收取毒资2.29万元。在此期间,邓某多次向吸毒人员潘某某、高某贩卖冰毒、麻果,收取毒资7600元。

二、四被告人一审中均不认罪

在一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认为在案证据不充分且存在瑕疵,其主观并没有贩卖的故意;邓某对于指控的六起贩毒事实,除认可一起外其余均持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赵某某明知系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且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周某某、邓某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王某某明知系毒品而帮助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二审中认罪认罚得以改判

上述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但各被告人上诉的理由均不相同。在二审庭审中,周某某提出:赵某某到达武汉后用王某某手机给其转账4.8万元,并非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不能排除与赵某某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赵某某对清点毒品数量的供述与王某某不一致;赵某某交待的5.2万元现金没有相应物证印证。王某某上诉称:她陪赵某某到武汉又回到襄阳,自始自终不知道赵某某去购买毒品;她帮赵某某清数50粒麻果,属于无意识地听从了赵某某安排,并非其本意。而邓某某在二审中,对犯罪改变了原来的态度,对一审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她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经审理后,分别驳回了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驳回他们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鉴于邓某某在二审中的认罪认罚表现,将其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此本案终结,四名被告人进入了执行程序。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