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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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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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名成功改变,被告人被判缓刑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9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发东北

202091日,疫情形势尚未完全好转。家住湖北省襄阳市区的梁某某,以涉嫌诈骗罪被辽宁省辽源市龙山区警方带走。这一下可急坏了梁某某的家人。20201013日,她们正式委托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作为梁某某刑事辩护人。

朱自军律师通过会见后获悉:20175月份,梁某某从网络上注册成为某云数贸马尔代夫国际网盘平台的会员 。20196月开始,他在该网盘上注册了11个账号,通过微信、发资料等形式,对外宣称该项目系国家数字货币项目,积极发展会员以及推销现金币、续费币和报单币。按照网盘的规定,新人只有缴纳500元购买500马尔代夫虚拟现金币后才可以成为会员。在此期间,梁某某发展了三十多名新会员,致使多人被骗钱款1.8万多元。被害人报案后,龙山区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此立案侦查。

二、对诈骗罪提出质疑

朱自军律师立即会见了羁押的梁某某,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于20201227日向当地审查机关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指出的核心焦点问题是:以诈骗罪指控梁某某不能成立。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梁某某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件。从本案来看,梁某某在为新会员办理虚拟现金币和为老会员办理续费币时,收取500元现金,均如数上交给上家,自己一分钱都没有占有和截留;(二)梁某某没有以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表现。梁某某因受蒙骗而身陷其中,自始自终没有认识到“云数贸马代夫国际盘”是虚假的;(三)梁某某所发展的30余名下家不是基于受骗而处分财物。其亲手发展的30余名会员,是基于“深信不疑”心态而入注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理,综观梁某某的行为特征,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申请取保候审

2021421日,案件进入到审查阶段,朱自军律师按照规定完成了阅卷。在全面熟悉案件情况后,以刑事辩护人的身份向办案机关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对梁某某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其理由是:(一)梁某某诈骗金额不大,很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二)对梁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议办案机关对梁某某予以取保候审。但是,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并没有很快得到批准答复。

2021721日,办案机关突然通知梁某某的家属和辩护律师,决定对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于是,梁某某家人立即赶到当地公安机关,很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将梁某某从看守所里释放领回家里。

四、变更罪名后被判缓刑

2021927日上午,该案正式开庭。这是一起在当地很有影响的刑事案件,于是采取七人合议制方式审理此案。辽源市龙山区检察院以诈骗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认为: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某、罗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孙某某、李某、梁某某等陆续开始参与“云数贸”投资项目,并在微信群内积极宣传推广,谎称该项目系国家数字货币项目,缴纳500元购买500马尔代夫虚拟金币即可成为会员 ,以此方式发展下线,引诱、欺骗他人投资。其中梁某某于201912月至20208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范某某等下线钱款共计1.8万,并将其收取的款项如数转账给孙某某。

鉴于梁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举示证据及证明目的,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没有提出过多质疑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朱自军律师提出自己独立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梁某某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二)被告人梁某某在本案中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判处缓刑;(三)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和次要地位;(四)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五)被告人梁某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和偶犯。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审查认为,对指控的事实争议不大,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其他犯罪?最后认为,大部分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2021年年底,一审法院以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由于被告人没有上诉,故一审判决很快生效。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