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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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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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起诉妹妹要求共有房屋权利被驳回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6日 648人看过 举报

2021-12-06

律师观点分析

刘XX、刘XX与刘XX系姐妹关系,刘XX系两人的父亲。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刘XX因私有房屋被拆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将位于襄城西街22号公有房屋出租给刘XX已居住。期间,刘XX、刘XX成人先后结婚出嫁。刘XX招婿在家,与刘XX一起在该房屋与刘XX共同居住,负责照料刘XX的起居活动。刘XX在生前对其后事已做具体安排,于1999年给刘XX签署一份房屋赠送协议,即“我有西街三号楼一楼一间半租住房,赠送给女儿刘XX”。刘XX夫妇根据当地政府房管部门的要求,将房屋逐步改造成门面对外出租,每年还与房管部门续签一次租赁合同,由其对外经营收取租金。20019月刘XX去世,刘XX夫妇操办了全部丧事,为老人最后送终。

2003年,刘XX夫妇开始向刘XX夫妇索要该房屋的租金,还曾将已对外出租的两间房屋卷闸门锁眼堵死,造成承租的女老板从里面出不来,承租人遂向襄城昭明派出所报警,致使房屋承租一时无法经营下去。为了使该房屋能够顺利出租经营,同时还考虑到亲姐妹之间的亲情关系,于200310月份刘XX向刘XX出具了一张条子,同意每年将房屋所收的租金分给刘XX两千元。随后,刘XX夫妇按照协议每年向刘XX支付两千元直至201710月份止。

201810月份,由于该房屋承租人经营困难严重拖欠房租,致使刘XX夫妇无法兑现协议钱款,遂提出要求刘XX夫妇向承租人帮忙催促一下房租。刘XX夫妇对此不为所动,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XX共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同时还要求将该房屋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交由刘XX使用十六年时间。

此时,湖北XX律师接受刘XX夫妇的委托,担任他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随即,朱自军律师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了刘XX身份信息资料、刘XX的死亡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申请材料、向电力部门交纳的电费凭证、向水务部门交纳的水费发票、向房管部门交纳房租的发票、房屋赠送协议、接处警记录;还到房管部门向经办人员实地调查了该房屋的出租情况。

本案在襄城区人民法院两次庭审。双方围绕各自的主张分别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经过相互举证与质证,法庭调查认定了刘XX夫妇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认为,刘XX生前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房屋的性质仍为国有公房。该房屋不属于刘XX的遗产范围,刘XX根据《继承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继承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判作出后,刘XX、刘XX没有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16104779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14206201610477929 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