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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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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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涉黑案件二审改判从轻处理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0日 4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3317日,常XX与他人合资成立某管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砂石开采和销售。20071月,常XX、庄XX、郭XX和丁XX以200万元的价格,竞拍到某鄂西北某河道的砂石经营权。后经过协调,常XX所成立的公司主要销售黄砂。为了防止各销售点私自放车、少收费及拉砂司机“逃费”,他们在某国道两处路段设置验票站,检查拉砂司机是否支付黄砂销售款,同时成立以邱某某为队长、将杨XX等人网罗为队员的稽查队,在国道上对拒不支付黄砂销售款的拉砂司机进行追逐、拦截,并采取随意殴打、打砸车辆等手段,强迫拉砂司机交纳黄砂款和罚款。至案发之时,该组织逐步形成以某管理开发公司为依托,以常XX、郭XX、庄XX为组织和领导者,以匡某某、王某某、孟XX、刘XX为骨干成员,以崔某某、杨XX等人作为公司稽查队员、收费站员,并接受该组织领导,参与多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被认定为该组织一般参加者。

经过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对常XX、郭XX等人分别判处二十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其中,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杨XX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220日,湖北XX接受指派委托后,担任杨XX二审刑事辩护人。朱律师在第一时间里便赶到二审法院阅卷,认真分析案件具体情况,迅速到看守所会见杨XX,听取上诉人意见和建议;杨XX在二审期间表示认罪认罚。在此基础上,朱律师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认为杨XX到案后主动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但原审判决里对此没有予以考虑,请求对上诉人予以从轻改判处理。二审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认为上诉人杨XX等人有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决定从轻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