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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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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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害人到加害者仅隔一步之遥 林XX涉嫌强迫卖淫罪被不起诉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5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发时,林XX刚满十八周岁。林XX原本是一个十分听话乘巧而漂亮的姑娘,她先前在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XX某技师学院读幼师专业,后来在襄城北XX改行做起了美甲化妆业务。20205月份,林XX与康XX相识后,俩人谈起了恋爱。此后,林XX的青春岁月里便有了一段梦魇般的痛苦经历。

  • 遭受强制,被拍裸照,被迫到XXX挣钱

202067日,林XX与康XX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两人性格差异较大,便向康XX提出分手要求。当日下午,康XX提出在樊城XX再见一次面,林XX表示同意。结果到了时间,康XX未如约而至。此时,一名自称是康XX哥哥的李XX来到林XX的身边,以关心的姿态加了林XX的微信,于是两人在手机上互粉。李XX和她在广场上玩了一会后,将林XX带到樊城王寨办事处某宾馆202房间。李XX到了宾馆,一把房门反锁,便露出他本来的面目,提出要林XX到市区XXX陪酒为他挣钱。一开始,林XX并不同意,但在李XX威逼利诱之下,她答应了这一不正当的要求。为了能够控制住林XX,李XX让林XX把全身的衣服脱光,从不同角度给林XX拍了数张裸照和视频,并表示如果她敢不听话,威胁说要把这些裸照和视频放到网上去。当天晚上,李XX就带着林XX到金丽宝XXX会所上班。以后,林XX在XXX挣的辛苦钱,都如数交到李XX的手里,以供其支配与挥霍。

  1. 拉伴入魔,参与洗脑,强迫她们卖淫接客
  2. 67日深夜,林XX从金丽宝XXX上班回来。李XX让林XX找一些女孩们为他挣钱。林XX说找不到,李XX就拿起林XX的手机,以林XX的口吻向她以前的同事王XX、赵XX发了要求见面的短信。当晚凌晨二、三点钟,林XX、李XX与王XX、赵XX在建华XX、风华XX碰面。于是,两人轮番给王XX、赵XX进行洗脑,说是跟着他们能够赚大钱,还不能告诉家人和其他人,更不能报警。王XX、赵XX因此相信了他们的话。此后,李XX将她们三人一起带到樊城金富濠宾XX的房间,让林XX给王XX、赵XX又拍了裸照和视频,最后转给李XX。第二天晚上,李XX就带着林XX、王XX、赵XX到摇滚XXX上班。结果,王XX因年龄太小且没有身份证,结果被拒入行;在XXX里,只留下林XX、赵XX为李XX干活挣钱。由于王XX、赵XX挣不到钱还需要花钱,李XX及其女友商量后,让王XX“下水”卖淫挣钱。在李XX及女友的威逼利诱之下,王XX终于答应接客。当时,李XX女友开始张X为王XX联系嫖客,并将王XX送到嫖客事先开好的宾馆房间里。半个小时完事后,嫖客将1200元嫖资交给了李XX。当天晚上,在王XX的引荐下,她的女伴张X某、李XX也要求到XXX上班。于是,李XX又将王XX、张X某、李XX送到XXX陪洒上班。但是她们三人因是未成年人,故不给办理入职手续。因此,李XX及其女友商量后,让张X某、李XX也“下水”卖淫。张X某、李XX因为害怕,就答应了李XX的要求。当时,李XX女友很快为张X联系了嫖客,将其送到嫖客所在的小区里。事后,张X某将1000元嫖资现金交给了李XX。此后某天夜里,李XX看见张X某、李XX在手机聊天短信里说想逃跑。李XX很恼火,他先是打了李XX几个耳光,踢了她几脚,又转身去打张X某,将张X某踢到床头柜上,将其牙齿磕掉。这时候,李XX女友也走了过来,让张X某、李XX两人趴在地上,让林XX拿拖鞋去打她们两人。林XX当时有些迟疑,李XX就说:“我让你打,你就打,莫犟嘴”。林XX因为害怕自己被打,就用拖鞋打了张X某几下;李XX接着对她们两个人继续殴打,并让她们跪在长椅上。之后,李XX还让林XX把张X某、李XX带到洗澡间里,脱光两人的衣服,把她们的头按在水管下用冷水冲洗。她们两人直喊说冷。
  3. XXX上班时趁机跑离了。
  4. 认罪悔罪,选择自首,宽大处理最终不予以起诉
  5. 78日,林XX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派出所投案自首。时隔两日,林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17日,林XX的近亲属找到湖北XX,委托朱XX律师代理此案,作为了林XX的刑事辩护人。由于疫情的影响,朱XX律师于727日才视频见到林XX,初步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况。朱XX律师认为,林XX自身就是本案的被害人,因受他人的胁迫而身不由已地介入到强迫卖淫中来。于是,他在向办案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同时,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一是林XX作为一名初入社会的女青年,因交友不慎而被不法人员扶持和利用,其身心已经遭受到的严重侵害;二是林XX之所以殴打张X某、李XX,是在其自身遭受不法伤害的情况下,因害怕被打而为之;三是林XX作为一名初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四是林XX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对其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20208月上旬,办案机关考虑到林XX的犯罪事实及其情节,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6. 202117日,检察机关认为林XX在本案中虽然实施了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用较轻,且系从犯,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林XX不予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林X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林XX判处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