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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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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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涉黑犯数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6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法律的分工,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责,委托(或指定)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人民法院行使裁判职权。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需不需要判刑、判处多少刑期,由法院说了算。衡量一名律师在某个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成效,主要看律师所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或者无罪的事实理由是否成立,能否得到法院认可,进而使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判结果。在这里,根据马X涉黑案件相关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律师辩护的实力与功底。

检察机关指控:20179月份,被告人童某某为解决与程某某的债务纠纷,通过被告人吉X约请闫X出面帮忙讨债,并支付5万元活动经费。同年916日、17日,马X等人受邀从老河口来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食品城要账。当日10时许,程某某带领数人分乘两辆汽车,携自制仿“六四”手枪及砍刀,与前来讨债的闫X等人发生互殴。刘XX在殴斗中滑倒被人砍伤;马X驾驶汽车冲撞对方人员,双方人员持械互殴数分钟后各自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79129时许,闫X邀约被告人马X等人到 襄阳市中南市场找程某某讨债未果,与隔壁店主刘XX发生争执,便指使众人将刘XX打成轻微伤;同日,闫X带领马X等九人以薛某某未严格遵守销售协议为由,强行勒索薛某某20250元相关物品。20177月间,马X、周某某伙同刘X以禁止施工相威胁,采用收取施工“提成”的方式,相继勒索老河口XX施工人员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现金和物品,共计价值17360元。

2019111日,该案经审查移送到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诉。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马X的一审刑事辩护人。

朱自军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任务后,迅速到办案机关阅卷。在熟悉和了解该案案情基础上,来到襄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马X,征询其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与罪名的想法,听取了马X的辩护意见。由此朱自军律师形成了自己的辩护思路和策略。20201月至4月,本案经过数天时间集中审理,朱自军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辩护意见。这些意见,均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采纳。

2020731日,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载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X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一般参加者;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故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马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聚众斗殴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目前,该案尚处于二审阶段。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