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朱自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喻X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杨XX向法院获胜诉支持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5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起普通民事案件,但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拒不履行,对方向当地法院起诉获得胜诉判决结果。

201712269时许,喻X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沿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大庆东XX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行驶的杨XX驾驶自行车相撞,造成杨XX受伤、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喻X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XX负事故次要责任。2018613日,经襄阳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喻X某与杨XX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XX药费23613元;杨XX误工费、护理费、伙补、交通费、后期药费共计400388元;以上费用由喻X某承担,若杨XX后期再产生费用由杨XX自己承担。此事故为一次性调解,即日生效,概不再议。杨XX住院期间,喻X某向杨XX支付9000元。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喻X某向杨XX支付5000元。经杨X多次索要,该剩余40000元至今求付。

20104月份,湖北XX律师XXX朱XX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杨XX诉讼代理人。在收集、审核证据基础上,朱XX律师代理杨XX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喻X某支付剩余的40000元钱款及利息。

2020624日,该案公开审理。朱XX律师按照法定程序,依次宣读《民事诉讼状》,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要求喻X某依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杨XX支付剩余40000元及其利息。喻X某在答辩中提出,他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认定为同等责任;因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不同意赔偿。

2020629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同费用。上述费用,经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根据协议约定,喻X某应向杨XX支付赔偿款64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4000元后,喻X某应继续向杨XX支付赔偿款40000元,故杨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付。杨XX要求喻X某支付延迟利息,因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款项支付时间,本院以向喻X某送达起诉状之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最后判决:喻X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XX支付赔偿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喻X某负担。至此,杨XX在一审中取得了胜诉结果。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