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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宋某拐卖妇女、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醒树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4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不是主犯、宋协助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等意见,综合评判如下:经查,李*、宋*民明知蒙某3具有精神障碍,在未得到蒙某3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仍积极寻找想买女人做老婆的人,并在收取财物后将蒙某3交给他人当老婆,该行为已经超出一般的婚姻介绍的范围。李*英、宋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有谢某、高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同案犯韦某以及李凤英、宋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李*英接应被拐卖妇女后,联系被告人宋,由被告人宋寻找到买家将被拐卖妇女卖出,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公安机关根据宋的供述,成功解救了被害人蒙某3,宋的行为应是如实供述而非协助公安机关,不构成立功,原判对于宋坦白的情节已予以认定并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于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李*英、宋以出卖为目的,合伙贩卖妇女一人,两上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两上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宋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李*英、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上诉人宋从轻处罚于法有据。李*英、宋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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