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醒树律师

  • 执业资质:1450720**********

  • 执业机构: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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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醒树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3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黄*,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北区。

申请人:黄*,女,1957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代理人:杨醒树,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宾阳县。

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陈泽宣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钦州市分行营业室的账户(账号:62×××79)内的存款在40万元限额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18年3月1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黄宜和、黄兰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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