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与被告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娄X、陈XX,被告董XX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436.48元及利息(以68436.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3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偿还已偿还本息14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董XX辩称: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被告偿还的140000元均系偿还本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于2014年10月6日偿还原告60000元,2014年11月20日偿还原告50000元,2017年1月26日偿还原告30000元。
原告提供2018年11月28日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中,被告陈述“我不回你短信的么,现在一共还差你多少钱?3万是吧?”,原告陈述:“嗯对”。被告陈述“好的好的,那要这样我就明天过去,一共还差3万块钱,我明天再说吧”。
原告提供2019年2月3日案外人赵X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中,赵X陈述“当初这钱借给你用,不你给谁给,你下午打个条子,不是只有本金还有利息喽,利息你也得打给我”,被告陈述“管,行,还得请酒”,赵X陈述“董老板利息钱可给,大哥?”,被告陈述“给,给”,赵X陈述“董老板,二分利管不管,说话算话,二分利”,被告陈述“算话,算,算,给过还得请你酒”。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关于借款本金,被告对于2014年8月23日借款本金17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中,双方并未提及是否约定利息,该录音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明确约定月利率2%。且录音中被告多次陈述其仅欠原告30000元,原告在电话中予以认可,视为原告认可被告已付的140000元冲抵本金。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数额为30000元。原告提供案外人赵X与被告的录音,能够证实2019年2月3日双方约定月利率2%,故本院仅支持原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XX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被告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