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丕征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工程建筑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名买房的几种情形和处理原则

发布者:董丕征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58人看过

1、有资格申购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的人,将申购指标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给不具备资格的亲朋好友,但所购房屋仍登记在自己名下。

2、购房人为了隐匿或转移财产的目的,将房子登记在其他亲朋好友名下。

3、在各地限购、限贷情况下,借用亲朋好友名义买房。 以上行为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且出于信任而未签到书面协议,实际买房人只能证明其支付了房款,随着房价上涨,实际买房人想过户时,名义买房人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主张房产属自己所有。审判实践中,怎么处理?

1、对于普通的借名买房,实际买房人要想讨回房子,最好能证明不但有出具房款的行为,且有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尽管物权以登记为准,但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子的真正主人的,还是可以推翻名义买房人的登记权利的。

2、如果证明不了有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能证明有出资行为的,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存在“借贷关系”为由,建议另案起诉。这时,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和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3、借名人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到他人名下的,因其本身不符合购房政策,审判实践中,很难要求登记人将房产产权过户给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