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夫妻之间财产赠与的约定,尤其是房产的赠与。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一方主张撤销赠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有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该如何处理?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没办理过户或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有此类赠与合同的,请尽快办理赠与公证或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个人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到房产分割,不能想当然的等同于赠与协议,是不能随意撤销的,毕竟离婚时涉及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其他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尤其是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给孩子的,为保障孩子今后生活或未成年利益,离婚时协议归孩子的赠与,更不能随便撤销。更多法律资讯,请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董丕征或董丕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