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突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另外,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