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宛×无视国家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宛×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宛×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二、被告人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经济损失人民币27950.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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