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涉案毒品已全部起获,未流向社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查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iphone4s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四百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