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对各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综上,对被告人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千斤顶1个、扳手1把、改锥2把、砖头18块、手套1副,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