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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依法撤诉

发布者:高萌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辩护人在日常工作中接受委托后办理的一桩外省市案件,本案发生地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案发时仍为县建制,因此以下均称“徐水县”),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吴某某被徐水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由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且委托人作为其次女,委托时已有身孕,因此在接受委托后第二日辩护人便驱车前往徐水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吴某某,同日向徐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和阅卷。

  通过阅卷过程,辩护人发现该案全程由徐水县某派出所全程办理,其间未经过当地刑侦部门的处理,因此在专业性方面,本案的证据材料存在大量的瑕疵存在。

  本案自2015年7月进入一审审理阶段以来,至2016年2月徐水县(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止,共立时6个余月,共开庭7次,累计开庭时间达数十个小时,其间共计会见当事人吴某某12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8次,最终本案在证据瑕疵的压力下,徐水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向徐水县(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当事人吴某某的起诉,2016年2月3日春节前夕,徐水县(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裁定,本案至今并未再行提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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