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老汉膝下有一儿一女,大女儿小芳比较富裕,开了一家饭馆生意不错,小儿子小军是一名工人,生活不易。
去年年底,张老汉因病去世。张老汉临终前立下遗嘱,遗嘱中写明,财产由儿子继承,自己所欠的债务却要女儿偿还。女儿又气又伤心,她虽然不在乎父亲留下的遗产,但是债务却要她一人承担,她表示无法接受。
那么张老汉所留的遗嘱,财产由儿子继承,债务却要女儿还,有效吗?这笔债务小芳到底需不需要还呢?
律箭说法
上述案例中,张老汉生前有立遗嘱,那么财产的分割按照遗嘱来执行,儿子小军实际取得了张老汉的遗产。但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张老汉的儿子小军既然继承了遗产,就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张老汉留下的债务。即使张老汉在遗嘱中明确了债务由大女儿承担,但是“父债子偿”这其实都是老的观念,在现代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张老汉要求大女儿承担债务的遗嘱部分是无效的。当然,如果小芳自愿为父亲偿还债务,则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