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箭平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受赠人不尽赡养义务,赠送的房屋还可以要回吗?

发布者:王箭平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44人看过


由于离婚、独生子女政策等种种原因,社会孤老的比例也越来越多。为了自己年老后能有人养老送终,不少孤寡老人选择了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如果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最终不能达到,那么协议中赠送他人的财产还可以要回吗?

 

案情介绍

 

严某夫妇中年丧子,夫妻俩无法从儿子去世的伤痛中走出来,一直未再要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夫妻俩渐感体力不支。

 

2003年5月15日,严某夫妇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与侄子林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严某夫妇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子赠送给侄子林某,由林某负责严某夫妇的生养殡葬。此后并将该房产过户到了林某名下。

 

林某后因工作原因,不能长期照顾严某夫妇。2009年严某身患重病,林某也未曾回来照看。严某夫妇非常生气,想要将林某起诉到法院,撤销与林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将房屋重新过户到严某名下。

 

请问,严某夫妇赠送给林某的房产,还可以要回吗?

 

依法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按事先的约定,严某夫妇将房屋赠与给林某,但同时附加林某负责严某夫妇的生养殡葬,现林某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严某夫妇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94条还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据此,林某应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严某。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