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箭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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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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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前留给儿子13万,这钱属于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王箭平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63人看过


案情回放

最近,一部根据小说改编的只有12集的网剧《我是余欢水》火了,郭京飞饰演的中年不得志的男主余欢水在母亲临终前得到了一笔金钱馈赠13万元,因为儿媳花钱大手大脚,母亲要求余欢水独自保管且保密这13万元。

可钱在余欢水手里没待多久,就被他借给了自己的好朋友。后来余欢水发现妻子上下班接送孩子很不方便,出于心疼妻子和孩子,余欢水跟妻子坦白了13万元的存在,并决定跟好朋友要回这13万元给妻子买辆车。但是就在余欢水和妻子选好车准备付款时,好朋友却失联了,钱没到账,车没买成,妻子觉得丢人,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这部剧用荒诞喜剧的方式为我们演示了一个人的一生能有多惨,也揭示了不少法律问题。

以案释法

Q:那么,余欢水母亲留给他的13万元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未经妻子同意,余欢水能私自将这13万元借给别人吗?

A: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剧中,母亲并没有明确这13万元归属余欢水一方,只是交由其保管,同时表示钱款应用于家庭可能的开销,故而这笔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处理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剧中余欢水将13万元借给朋友显然不属于家庭日常开销,因此对这笔借款,余欢水应在征得妻子同意后才可处分,其擅自出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妻子对该笔债务有权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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