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黄某与龚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9日,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营运车辆)与陈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陈某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陈某要求黄某及其妻子龚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争议
对于本案中陈某的损失能否认定为黄某、龚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为维护婚姻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和夫妻关系之外第三人(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黄某与龚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运营该车所得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应认定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其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关。黄某、龚某夫妻二人对此种债务并无合意,故不能认定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一、从《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的界定可以推断出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所获得的赔偿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同理,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判断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看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的生产和家庭生活而进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形成的债务,是因个人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形成的侵权行为之债,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三、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均可导致债务的产生。夫妻一方或双方只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是因非法的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消极债务,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四、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无过错,令其分担对方的侵权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抵触。
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因为故意或因为过失,总之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而另一方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故不应承担对方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综上,律箭君认为不能认定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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