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就系争房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因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到2014年5月6日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产权可以上市交易时,甲方必须在一个月之内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本市相关规定,2015年系争房屋就已符合权利转移登记的条件,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如甲方违约就按违约之日的当时市场价来结算房价退赔给乙方,该条款明显是对根本违约的约定,且含有退房时赔偿的意思,而本案被告仅存在逾期办理过户的情形,不构成根本违约,并不适用该条款。